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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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 二、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分别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7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289元,共计8306元,由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鉴定费用由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