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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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柳州天鹰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6万元; 二、被告重庆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柳州天鹰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5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重庆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