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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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各偿付原告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的四分之一(债权数额为:本金31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6320元,由被告***、***各平均负担,两被告应负部分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