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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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津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及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9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开始计算,罚息自2018年1月13日开始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80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