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融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金晶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晶储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损失169570206.62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462元,评估费10万元,合计1100462元,由原告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115.5元,被告天津金晶储运有限公司负担8253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