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5元,减半收取计11097.5元,由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