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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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08320.17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350430.2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神洲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9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3095元。本案重评鉴定费19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