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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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9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扣减已支付的利息28256.1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49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五、被告***、深圳港海岸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向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港海岸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6元(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港海岸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