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8448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当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验收;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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