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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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8448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当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验收;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