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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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耀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的游戏分成款5431466.21元、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的游戏内广告收入分成款220270.42元,合计5651736.63元; 二、被告深圳市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耀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5月的游戏内广告收入分成款4644.29元; 三、被告深圳市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耀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以2018年9月至11月的游戏分成款及2018年8月至11月的广告分成款合计1887284.44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2)以2018年12月的游戏分成款826264.6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3)以2018年12月的广告收入分成及2019年1月至2月的游戏分成款、广告收入分成款的合计金额1504847.11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4)以2019年3月的游戏分成款、广告分成款的合计金额538788.39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广州耀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州耀龙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