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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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平市鹏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退伙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市鹏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退货款人民币100万元、逾期利息1987333.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640元;被告四平市鹏飞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360元,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