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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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桐城申通片区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交付的网络建设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计822元,由原告***负担154元,被告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