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武义县金东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恒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津润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初39号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合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恒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可津润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孝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武义县金东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韦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恒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津润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县金东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国强

审判员张青

人民陪审员史建星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保平

书记员刘雨浓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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