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信用卡尚欠本金49681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2月2日的利息为3945.27元、违约金为2349.94元;2020年2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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