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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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7539.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575.83元,合计66115.43元;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账号:12×××67,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