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8689945元; 二、限被告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420000元; 三、案涉工程在依法可以折价、拍卖时,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689945元范围内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800元,由被告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940元,原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