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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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01民初66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元,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313337835H,住***。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隽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娟彤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