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任务押金80000元及切位计划票资质保证金和押金80000元; 二、被告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原告***利息55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反诉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款项合计后,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请求标的为865862.14元,核定给付标的为215600元,占请求标的的24.90%;案件受理费1245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10%即9356.42元,被告负担24.90%即3102.20元。反诉请求标的为448779.29元,反诉费4015.85元(被告已预交2876.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