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新贝仪表有限公司 库尔勒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汇智旺金商贸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疆汇智旺金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38元,由原告新疆汇智旺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