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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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996.61元;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159996.61元为基数以利率8.312499‰的标准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申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