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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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弘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新胜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81民初873号 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芦巨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胜佳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毓祥,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中弘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丹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新胜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中弘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康小明 审判员张卫平 人民陪审员曹静青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佳蓉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