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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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芮城县顺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芮城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芮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晋0830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支公司赔偿原审原告、再审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 三、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再审原告人民币73420元; 四、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支公司退回申诉人(原审被告)***垫付的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审被告***承担591元,原审被告***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