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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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永济市荣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原判第二、三条; 变更原判第一条为:上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316.24元及利息(其中534384.62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114931.62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均计算至给付之日); 三、驳回上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反诉费1039.2元,共计6389.2元,由被上诉人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9.2元,上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上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