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合众瑞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截止至2019年7月24日借款本金478696.97元、利息7770.35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6.0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4.76元,共计486658.1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山西合众瑞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合众瑞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保全费2953.29元,由被告***、***、山西合众瑞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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