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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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0元,鉴定费31232元、评估费38万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