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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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福兰特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福兰特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8379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福兰特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评估费60854元,现由被告***、***承担7318.5元并于本判决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