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蔡志万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4.3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1.1元),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对借款期内所欠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志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宗黄钰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潘立云 |
| 裁判日期 | 2018-02-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