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春晖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春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眉县XX镇诚盛商行货物预付款8824元。 二、由被告陕西春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眉县XX镇诚盛商行陈列费4200元。 三、由被告陕西春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眉县XX镇诚盛商行过期产品补贴158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