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古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翰龙商贸公司 陕西古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古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支付原告2686342.71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不足以支付,由被告陕西古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91元,由陕西古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