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违约金700.62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095.4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负担498元,被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