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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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润高宏投资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云南昆润高宏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昆润高宏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2019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云南昆润高宏投资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云南昆润高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