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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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华海新天地(“水语自然苑”项目)2-1105号住房; 二、被告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806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7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8287元由被告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