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静乐县同济医院
静乐县人民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52591.67元;

被告***、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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