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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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云04民终731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云南广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及2015年11月2日前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051044.06元,2015年11月2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钢材款本金806405.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云南广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云南广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负担5360元,***、***共同负担13400元,云南广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负担5360元,***、***共同负担13400元,云南广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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