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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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价款本金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元整)。 二、由被告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拖欠的工程款135,000元为基数,应付之日为2016年1月31日,利息的计算起止时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由原告依法在被告结清以上欠付工程款时为被告开具相应税票并缴纳税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