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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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天健弘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晋L*****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所投的交强险及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5978.8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