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546.59元,复利6890.49元(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不得另行计算复利);

二、被告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17649.99元,复利8038.33元(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不得另行计算复利)

三、被告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66元,减半收取123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8533元,由被告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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