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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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临汾市人民医院 大宁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543.77元,扣除***已垫付医药费40682.62元,已支付生活费11110元,尚需支付6575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85元、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1563.85元,被告***负担17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