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安富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赔偿金38224元及利息(利息以3822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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