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256669.26元。

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256669.26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242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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