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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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中泰劳务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华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中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153.63元的65%,即76149.86元(含预付的医疗费15599.62元及预付的4000元,被告实际尚需赔偿56550.24元),剩余35%由原告自行承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被告福建中泰劳务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