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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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光泽县宇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光泽县自然资源局应退还给福建省光泽县宇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征地补偿费本金、利息、填方施工费合计3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邵武字第××号)、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邵武字第××号);***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邵武字第××号)、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溪南东路1号凯旋城A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邵武字第××);***、何庆凤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光泽县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祝桂群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杂物间(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邵武市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