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港城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876364元及自2018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60万元范围内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为14160元,由***负担11054元(***、鼎立建筑公司对其中的8422元共同负担),由***负担3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