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通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汉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9134.86元(不包含已支付的10万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福建汉鹏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67332.5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9元,减半收取计3089.5元,由***负担31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27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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