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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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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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涵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涵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920924.28元,并承付该款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就工程款人民币3920924.28元对盐城市大丰区香堤水榭小区5#、12#楼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涵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一、三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33871元,合计280438元,由原告***负担27425元,由被告江苏涵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3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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