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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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63430号 原告: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唐秋云。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 原告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感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丹凤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