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伟德饲料有限公司
江苏永翔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5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伟德饲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玉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翔饲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忠好。

被执行人周忠好,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75526号上海伟德饲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永翔饲料有限公司、周忠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永翔饲料有限公司、周忠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75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军华

审判员卢朝明

审判员桂波达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晨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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