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通绿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杭州通绿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36335.84元,并赔偿该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支付价款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二、驳回杭州通绿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58元,由杭州通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151元,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