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 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5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晓冬。 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卫青波。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80228号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与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80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军华 审判员卢朝明 审判员桂波达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晨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