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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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重振机械厂 江苏沃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沃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重振机械厂支付拖欠的货款85928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沃野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重振厂已预交,原告重振厂同意本院不先行退还,被告沃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60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重振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